实务操作

 东奥会计在线 >> 实务操作 >> 财税法规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

2014-4-15 15:46:28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字体: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积极推动面向东盟、对接粤港澳、联动西南中南的开放合作,加快构建新的战略支点,形成沿海、沿边和内陆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根据中央、自治区制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政管理权规定,现将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积极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

  (一)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北部湾经济区新认定的减按l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以下简称《北部湾政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四)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以《北部湾政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五)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北部湾经济区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七)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八)对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九)对北部湾经济区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十)对北部湾经济区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十一)在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洽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促进珠江-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

  (十二)对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外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推动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合作

  (十三)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十四)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十五)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物流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六)从2013年1月1日起,广西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十七)民营物流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指导民营物流企业用好国家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四、深化与东盟及港澳台合作发展

  (十八)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九)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内高新技术、轻工食品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二十)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二十一)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二)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二十三)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十四)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机械、家用电器、食品加工、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生物、医药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港澳投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

  (二十六)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十七)对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免征自用房产部分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积极推进沿边开放开发

  (二十八)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内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二十九)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区内新设立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免征5 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六、加强产业支撑体系建设

  (三十二)在广西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十三)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报国家批准,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十四)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七、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三十六)下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自2014年2月1日起,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三十七)下放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备案和审核确认事项,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全部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三十八)下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权限。自2014年5月1日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十九)不断创新办税服务方式。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领导值班制等工作服务制度。拓展网上税务局的业务受理范围,扩大自助办税终端的使用范围。推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基础服务的同城通办。

  (四十)拓展税法宣传渠道。建立健全税法宣传机制,优化税法宣传渠道,加大税收政策解读、涉税服务承诺、具体涉税流程、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和完善网上纳税人学校,为纳税人提供权威、规范、及时、适用的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网课招生方案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