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穗府【2014】15号)第三条“撤消县级增城市,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以原增城市行政区域为增城区的行政区域”,以及《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所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增城区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按照市区标准适用7%的税率。
二、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66-2或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咨询。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