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02元/月,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请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于7月份申报前先在软件中重新下载纳税人基础信息。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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