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
3.书写应清楚,规范。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一张记账凭证。
5.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余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
注意:
(1)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所附原始凭证自然张数为准。
(2)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编号或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错误的处理:
(1)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2)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如果错误的金额大于正确的金额,只需要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用红字填写,表明调减;如果错误的金额小于正确的金额,中需要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用蓝字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表示调增。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成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