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陆路客运时,由本单位直接向旅客收取的车票款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由外单位收取的是按收取的旅客车票的全额还是按扣除客运站的服务费后的余额纳税?客运费结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许多财务人员来说,收取陆路客运费和服务费及结算客运费的会计处理问题是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一、为本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为本单位收取的客运费(旅客车票款),因旅客运输和客运服务是同一单位完成的,不用支付客运服务费用,因此,向旅客收取的车票款时,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收取的车票款÷(1+11%)×11%=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借记:库存现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1+3%)×3%=应纳税额,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例1:甲客运公司向旅客收取车票款项111000元,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及旅客运输均由公司内部完成。
如甲客运公司的客运费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借:库存现金111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元;如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借:库存现金111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7766.99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23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