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韶关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收费优惠和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4〕3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韶关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收费优惠和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韶关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收费优惠和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韶关工业园区) 工业企业收费优惠和财政扶持办法
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韶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兴建工业企业,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在园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的工业企业,按本办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和财政扶持办法。
二、行政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
对园区内的工业企业,除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费外,市级及市级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如下比例收费。详细免收和减收项目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免征企业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2. 除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外,堤围防护费按省规定的费率下限0.8‰计征(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负责)。
3.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中,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市残联负责)。
4. 免征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油污水化验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市海事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5.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262号)相关规定,继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停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6. 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7. 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市外事侨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8. 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市外事侨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韶关海关负责)。
9.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相关规定,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0. 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韶关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1. 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韶关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2. 资源类商品,即《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韶关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3. 对园区内企业生产的食品、重要工业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对强制抽检的产品,市有关单位根据企业要求免费提供检测报告(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中介服务收费
14. 停止向企业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送单结汇联)、进口付汇单(进口报送单付汇联)、出口报送单退税联打印费(韶关海关、市物价局负责)。
15.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负责)。
16.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均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负责)。
17.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物价局负责)。
18. 韶关市公证处向企业收取的各类公证收费、采购中心收取的招标书工本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80%执行;市住建局施工合同公证收费封顶10万元,有偿取得的二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收费封顶5万元(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9. 企业计量校准、特种设备委托性检验检测收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市质监局、市物价局负责)。
20.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以计时收费为主,计件收费为辅。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均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时收费下浮40%,计件收费下浮30%(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21. 税务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且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省有关部门未出台新规定前,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件收费下浮30%,计时收费下浮40%(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负责)。
三、财政扶持条件
(一)在园区内兴办并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工业企业;
(二)符合当前产业指导目录及环保、安全、消防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
(三)在园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缴纳税收;
(四)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
(五)必须是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财政扶持标准及认定
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当期面积数计算,当年在韶关市地方税收贡献率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扶持。
(一)税收贡献率达15—30万元/亩(含15万元/亩),其超出合同约定10万元/亩的韶关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30%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等项目。
(二)税收贡献率达30—50万元/亩(含30万元/亩),其超出合同约定10万元/亩的韶关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40%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等项目。
(三)税收贡献率达50万元/亩以上(含50万元/亩),其超出合同约定10万元/亩的韶关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50%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等项目。
五、财政扶持的申报
工业企业按本办法申报财政扶持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报奖励的书面申请;
(二)按时竣工验收相关证明、销售合同证明等文件;
(三)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四)在园区投资的合同和协议。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为准;市有新规定的,以扶持力度大的为准。不重复计算。
(二)本办法对园区内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率高和社会效益好的工业企业用地优惠价格及其他扶持事项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程序进行研究决策。
(三)本办法由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四)本办法由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