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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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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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便民和效率原则
主要体现为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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