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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实施一般程序

分享: 2016/5/24 16:10:2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实施一般程序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实施一般程序。

  【内容导航】: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实施一般程序

  1.申请

  (1)对申请人的要求

  ①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2)行政机关的“八项公示”义务

  ①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②行政机关的说明解释义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一次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审查(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1)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利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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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预习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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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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