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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分享: 2013-4-17 13:20:4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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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10日至4月26日,是时候进入备考状态!以下是2013年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习题,注会起跑,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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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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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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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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