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2013《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分享: 2013-4-15 16:12:2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导言】2013注会报名已开始,报名过后便是紧张的备考阶段了,我们应把握复习的每分每秒,不让宝贵的时间白白流逝。小编每天发布若干条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并辅以相关的配套习题,供学员们参考。

  【内容导航】:

所属章节

知识点正文

相关习题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10日至4月26日,是时候进入备考状态!以下是2013年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习题,注会起跑,你准备好了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2011年单选题)

  (1)合伙人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案例分析题)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出资

  ①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事务执行(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交易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竞争

  (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出质(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对外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8.个人的债务清偿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9.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2008年单选题)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退伙(2007年案例分析题)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习题】

  2013《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注会频道精彩推荐:

  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变化对比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