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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分享: 2013-6-24 10:37:4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导言】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物权法相关知识点,这章内容每年所占分值较多,小编每天发布若干条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并辅以相关的配套习题,供学员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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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至20日,是时候进入备考状态!以下是2013年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习题,注会起跑,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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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第三节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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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经济法》第三章练习:未经登记即可发生效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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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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