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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至20日,是时候进入备考状态!以下是2013年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习题,注会起跑,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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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第三节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1.先占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添附
原物经过添附而成为新物,但所有权仍只有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新物的所有权归属。
(1)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称为附合。
(2)混合
所有权不属于同一个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者分离,称为混合。关于混合,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
(3)加工
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者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称为加工。通过对一项或者数项材料加工或者改造而形成新物,只要加工或者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加工人即取得新物的所有权,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
【解释】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3.拾得遗失物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解释】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4)遗失物的转让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4.发现埋藏物
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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