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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共同共有

分享: 2013-6-28 13:27:5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导言】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物权法相关知识点,这章内容每年所占分值较多,小编每天发布若干条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并辅以相关的配套习题,供学员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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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至20日,是时候进入备考状态!以下是2013年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共同共有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习题,注会起跑,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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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第六节共有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共同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

  (1)重大修缮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权利和义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费用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同共有的对外关系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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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经济法》第三章练习题: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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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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