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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按份共有

分享: 2013-7-1 15:16:0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导言】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物权法相关知识点,这章内容每年所占分值较多,小编每天发布若干条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并辅以相关的配套习题,供学员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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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至20日,是时候进入备考状态!以下是2013年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按份共有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习题,注会起跑,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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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第六节共有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按份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

  (1)重大修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权利和义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费用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按份共有的对外关系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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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经济法》第三章练习题:按份共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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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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