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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抵押物的处分

分享: 2013-7-5 13:58:5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导言】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物权法相关知识点,这章内容每年所占分值较多,小编每天发布若干条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并辅以相关的配套习题,供学员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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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至20日,是时候进入备考状态!以下是2013年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抵押物的处分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习题,注会起跑,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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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第八节抵押权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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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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