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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至20日,是时候进入备考状态!以下是2013年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习题,注会起跑,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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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第八节抵押权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的行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解释】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5)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5.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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