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2013《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抵押权的消灭

分享: 2013-7-9 14:18:0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导言】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物权法相关知识点,这章内容每年所占分值较多,小编每天发布若干条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并辅以相关的配套习题,供学员们参考。

  【内容导航】:

所属章节

知识点正文

相关习题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至20日,是时候进入备考状态!以下是2013年注会考试重要知识点抵押权的消灭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习题,注会起跑,你准备好了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第八节抵押权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抵押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灭失

  4.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抵押权人获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身,用自己的物担保自己的债权显然毫无意义,一般情况下,混同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但是,在下列情形中,抵押权并不消灭:

  (1)不动产的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由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既视为存在,故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后,如果未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将继续存在。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解释】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如果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假设其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只是假设),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将因此升级,当债权人主张实现原本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时,原本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丧失债权担保。因此,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相关习题】:


  注会频道精彩推荐:

  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变化对比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