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学习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合同法名片: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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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履行
2、提前履行
3、部分履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的履行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条款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这是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3.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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