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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抗辩权

分享: 2013-7-17 16:05:06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3《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抗辩权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学习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抗辩权。本知识点在200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中均出过案例分析题,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请考生们一定要将本知识点全面掌握。

  合同法名片: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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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的履行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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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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