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违约责任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继续履行(2001年案例分析题)
2.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
4.支付违约金
5.定金(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6年单选题)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2001年和2002年均出过案例分析题,2006年出过单选题,并有2013年新增内容,已在以下具体内容中标注。
【高频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2001年案例分析题)
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混合过错(2013年新增)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损益相抵(2013年新增)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买卖合同解释》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2013年新增)
①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②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定金(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6年单选题)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买卖合同解释》中关于定金的规定(2013年新增)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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