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解散事由
(2)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4)财产的清偿顺序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掌握本考点,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
【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如果投资人甲死亡,其儿子乙“子承父业”,接着卖酱油,该个人独资企业无需解散。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2】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2013年新增)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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