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当然退伙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当然退伙。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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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2009年原制度出过多选题。
【高频考点】: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退伙。
【解释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释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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