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会综合阶段考试总复习——经济法篇
第二部分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主要概念 |
内容 |
要求 |
要约 |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
要约的生效时间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要约的 撤回 |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
要约的 撤销 |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
要约的 失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二)承诺
主要概念 |
内容 |
要求 |
承诺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
承诺期限 |
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
承诺期限的起算: |
承诺的生效时间 |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1.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承诺的 |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 |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 |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
承诺的内容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