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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继承

分享: 2013-9-18 15:13:56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继承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继承。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有限合伙人死亡

  (2)普通合伙人死亡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2008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继承

  (1)有限合伙人死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1】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解释2】(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2013《经济法》多选题: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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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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