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深入掌握本考点,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
【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收资本)。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只要“全体股东相加”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每一个股东都达到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而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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