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抽逃出资的形态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抽逃出资的形态。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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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抽逃出资的形态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2012年出过客观题。
【高频考点】:股东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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