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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分享: 2013-9-27 16:26:5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法定

  2.先约定后法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掌握本考点,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

  【高频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解释】(1)设立监事会的,只能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个监事不行;(2)未设立监事会的(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如果该公司只设立1名监事,该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2.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提前15日通知。

  (2)表决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13《经济法》多选题:先约定后法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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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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