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法定
2.先约定后法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掌握本考点,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
【高频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解释】(1)设立监事会的,只能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个监事不行;(2)未设立监事会的(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如果该公司只设立1名监事,该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2.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提前15日通知。
(2)表决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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