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节上市公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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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深入掌握本考点,2007年多选题。
【高频考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2】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管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3】对于此类诉讼,最髙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予以解释(见2013年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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