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债券的发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债券的发行。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公司债券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发行条件
2.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3.核准和发行
4.债券持有人会议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掌握本考点,2009年新制度考试出过多选题,2012年出过案例分析题。
【高频考点】: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解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核准和发行(2012年案例分析题)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相关链接】“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必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债券持有人会议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5.公司债券的担保
(1)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3)设定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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