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内容导航】: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欺诈
4.胁迫
5.乘人之危
6.恶意串通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