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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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代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具体见第4章的委托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2)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