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权的滥用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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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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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代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考生应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