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无权代理的后果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无权代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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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效力
2.本人
3.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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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代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无权代理的后果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