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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分享: 2014-3-7 10:15:3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内容导航】: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2011年新增)

  【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2011年新增)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解释1】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解释2】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2011年单选题)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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