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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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占
2.添附
3.拾得遗失物
4.发现埋藏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内容。
【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1.先占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添附
原物经过添附而成为新物,但所有权仍只有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新物的所有权归属。
(1)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称为附合。
(2)混合
所有权不属于同一个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者分离,称为混合。关于混合,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
(3)加工
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者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称为加工。通过对一项或者数项材料加工或者改造而形成新物,只要加工或者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加工人即取得新物的所有权,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
【解释】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3.拾得遗失物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解释】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4)遗失物的转让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4.发现埋藏物
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