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分享: 2014-3-17 14:47:5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内容导航】:

  1.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2.惩罚性赔偿金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单元一物二卖的内容。

  【知识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1.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2.惩罚性赔偿金

  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而非合同金额)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解释】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出卖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