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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分享: 2014-3-17 14:49:3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内容导航】:

  1.债权行为: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单元无权处分的内容。

  【知识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1.债权行为:有效合同

  (1)《合同法》的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债权行为只是负担义务而不转让物权,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有效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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