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按份共有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按份共有。
【内容导航】: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4.按份共有的对外关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共有的内容。
【知识点】:按份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
(1)重大修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权利和义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费用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按份共有的对外关系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