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抵押权的消灭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抵押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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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灭失
4.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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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单元抵押权的内容。
【知识点】:抵押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灭失
4.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抵押权人获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身,用自己的物担保自己的债权显然毫无意义,一般情况下,混同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但是,在下列情形中,抵押权并不消灭:
(1)不动产的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由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既视为存在,故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后,如果未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将继续存在。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解释】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如果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假设其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只是假设),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将因此升级,当债权人主张实现原本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时,原本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丧失债权担保。因此,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