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质权的设立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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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
2.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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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九单元质权的内容。
【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010年案例分析题)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013年新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