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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设立

分享: 2014-3-25 16:28:3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质权的设立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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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动产质押

  2.权利质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九单元质权的内容。

  【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010年案例分析题)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013年新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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