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质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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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质物的范围
3.质权人的义务
4.出质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九单元质权的内容。
【知识点】:质权的效力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物的范围
(1)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4)质物的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①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进行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009年案例分析题)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