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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保全和消灭

分享: 2014-3-26 15:32:2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质权的保全和消灭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质权的保全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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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质权的保全

  2.质权的消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九单元质权的内容。

  【知识点】:质权的保全和消灭

  1.质权的保全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质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质物消灭

  (3)质权实现

  (4)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一般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但是,如果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5)质权人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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