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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的处理

分享: 2014-4-4 14:35:5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约定不明的处理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约定不明的处理。

  【内容导航】:

  1.总原则

  2.具体规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合同的履行的内容。

  【知识点】: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010年单选题)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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