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合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合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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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履行
2.提前履行
3.部分履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合同的履行的内容。
【知识点】:合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条款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这是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3.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