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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分享: 2014-4-10 13:53:3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保证责任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保证责任。

  【内容导航】:

  (1)保证担保的范围

  (2)债权人转让债权

  (3)债务人转让债务

  (4)主合同的变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的内容。

  【知识点】: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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