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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抵押并存

分享: 2014-4-10 13:54:5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保证、抵押并存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保证、抵押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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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证、抵押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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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的内容。

  【知识点】:保证、抵押并存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①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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