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保证期间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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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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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的内容。
【知识点】:保证期间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5)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者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