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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诉讼时效

分享: 2014-4-11 11:04:5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保证的诉讼时效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保证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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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的内容。

  【知识点】: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1)一般保证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

  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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