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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分享: 2014-4-11 11:07:1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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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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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的内容。

  【知识点】: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解释】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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