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定金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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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的内容。
【知识点】: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